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業於101年6月22日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制度。110年07月20日改選第7屆董事會,由全體獨立董事(黃獨立董事瑞卿、林獨立董事俊宏、陳獨立董事彥良、洪獨立董事文玲、林獨立董事虹妤)於110年07月20日組成第4屆審計委員會,任期至113年07月19日止,並由委員推舉黃獨立董事瑞卿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說明:

職責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監督下列事項為主要目的:
  •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 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有效實施。
  •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
本公司下列事項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
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事務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及法令遵循(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應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
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交付審計委員會。

 

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出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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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於100年8月25日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110年7月20日改選第7屆董事會,於110年7月21日第1次董事會決議委任林獨立董事俊宏、陳獨立董事彥良及洪獨立董事文玲擔任第5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110年7月21日至113年7月19日,並由委員推舉林獨立董事俊宏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說明:

職責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股票酬勞、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運作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情形

檢視檔案

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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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委員會

本公司業於104年10月29日訂定「誠信經營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置誠信經營委員會。110年7月20日改選第7屆董事會,於110年7月21日第1次董事會決議委任陳獨立董事彥良、黃獨立董事瑞卿及林獨立董事虹妤擔任第3屆誠信經營委員會委員,任期為110年7月21日至113年7月19日止,並由委員推舉陳獨立董事彥良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召集人陳獨立董事彥良具備銀行相關之產業經驗及法律專業知識背景,現任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且曾擔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人等重要經歷,目前同時擔任子公司第一銀行獨立董事,符合本委員會所需具備之專業能力。
 
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之訂定或修正應經誠信經營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誠信經營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之執行情形及檢討改善措施。
 
誠信經營委員會之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本公司第3屆誠信經營委員會由三位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每年至少應開會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112年度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共計召開3次,委員出席率均為100%,修訂本公司「員工行為準則」有關環境保護、健康和安全之遵循規範。112年度上半年本集團接獲11件外部檢舉案件、12件內部檢舉案件,其中有9件因非屬檢舉案件類型,爰不受理立案調查,另有9件經調查皆非屬實,5件業經銀行、證券、人壽等子公司稽核處受理查證屬實,除1件尚未提報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備查外,其餘4件均已將相關檢討及改善措施提報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及各該公司董事會備查訖。
 
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本集團企業與組織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其內容包含本集團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之訂定及修正、定期分析及評估集團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誠信經營內、外部教育訓練及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等,並針對誠信經營相關之重要議題,例如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與高齡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消費權益保障等,由相關單位研擬規劃並提出因應措施,報經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及董事會備查訖。

誠信經營委員會出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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