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業於101年6月22日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制度。113年06月21日改選第8屆董事會,由全體獨立董事(黃獨立董事瑞卿、林獨立董事俊宏、洪獨立董事文玲、林獨立董事虹妤、游獨立董事啓璋)於113年06月21日組成第5屆審計委員會,任期至116年06月20日止,並由委員推舉黃獨立董事瑞卿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說明:
職責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監督下列事項為主要目的:
-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 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有效實施。
-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
本公司下列事項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
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事務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及法令遵循(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應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
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交付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出席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於100年8月25日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113年6月21日改選第8屆董事會,於113年6月24日第1次董事會決議委任林獨立董事俊宏、洪獨立董事文玲及林獨立董事虹妤擔任第6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113年6月24日至116年6月20日,並由委員推舉林獨立董事俊宏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說明:
職責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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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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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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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股票酬勞、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運作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情形
檢視檔案
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資訊
檢視檔案
永續發展委員會
本公司自104年10月29日設置誠信經營委員會。113年6月21日改選第8屆董事會,於113年6月24日第1次董事會決議委任林獨立董事虹妤、黃獨立董事瑞卿及游獨立董事啓璋擔任第4屆誠信經營委員會委員,任期為113年6月24日至116年6月20日止,並由委員推舉林獨立董事虹妤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為持續精進永續發展治理架構,本公司於114年6月26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修正組織規程,將原永續發展委員會相關職責併入誠信經營委員會,並更名為「永續發展委員會」,且由前述委員繼續任職。
委員會成員均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
召集人林獨立董事虹妤具備產業分析、國際貿易、計量經濟、時間序列分析等專業能力,現任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二所副所長,並兼任台灣航業(股)公司獨立董事以及多間創業投資公司董事。
委員黃獨立董事瑞卿於銀行、財務、保險、風險管理等領域均具備專業能力,現任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特聘教授,且曾擔任臺灣風險與保險學會常務理事、臺灣計量經濟學會監事、臺灣財務工程學會理事、歐洲風險與保險經濟學人學會理事長、美國風險與保險學會理事等職。
委員游獨立董事啓璋具備銀行相關之產業經驗及法律專業知識背景,現任國立臺灣大學等三所大學會計學系、法律學系及工商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教授,且曾擔任臺灣地方法院法官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亦曾任全國農業金庫、彰化商業銀行、兆豐金控獨立董事。
為精進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委員均持續參與相關課程進修,例如:永續金融、淨零排放、碳權交易機制與碳管理應用等各項主題。
永續發展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依據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永續發展委員會職責包含:
一、集團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治理(ESG)各項範疇年度目標、執行方案之審定暨實施成
效之追蹤檢討。
二、誠信經營政策之訂定或修正。
三、集團經查證屬實之檢舉案件檢討改善措施。
四、誠信經營政策之執行情形及檢討改善措施。
五、永續報告書製作標準之審定。
六、其他與ESG相關事項之審定或備查。
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永續發展及誠信經營政策之執行情形及檢討改善措施。
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本公司第4屆永續發展委員會由三位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114年度共計召開3次會議(2/24、9/15、12/1),委員出席率均為100%,本年度審議通過114年及中長期永續發展目標修正案、集團115年及中長期永續發展目標與執行方案暨115年各子公司ESG績效考核基礎項目、本公司114年永續報告書編製及查證標準。
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本集團企業與組織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其內容包含本集團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之訂定及修正、定期分析及評估集團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誠信經營內、外部教育訓練及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等,並針對誠信經營相關之重要議題,例如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高齡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消費權益保障及防制詐騙等,由相關單位研擬規劃並提出因應措施,報經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及董事會備查訖。